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秦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423197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夏津县**村**号,现住山东省夏津县**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夏津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7日被夏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夏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9日晚,被告人秦某甲与朋友在夏津县**路一饭店吃饭时饮酒。当日晚21时许,被告人秦某甲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汽车回家,其由南向北行驶至夏津县银山路高庄小区南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化验,秦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03.1mg/100m1,为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秦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检验报告鉴定意见;5.现场执法录像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秦某甲曾受行政处罚,依法应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甲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琰琰
2020年8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夏津县**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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