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江检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秦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1196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住江陵县**镇**路**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被江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秦某甲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鄂D****F的小轿车,在途经荆江路与荆河路交汇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秦某甲血液检出乙醇含量为121.6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秦某乙的证言3.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4.被告人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欢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秦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92791****。
2.案卷材料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