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629号
被告人秦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63********,汉族,大专文化,历任临泉县**镇党委副书记、副镇长、镇长、党委书记,2019年4月至案发任临泉县**会委员,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街道**路**号**户。被告人秦某甲于2020年4月27日被临泉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7月15日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次日由临泉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泉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甲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秦某甲利用其担任临泉县**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党委书记、临泉县**会委员等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韦某甲、韩某甲、洪某甲、陈某甲、吴某甲等人所送价值965128元的财物,为上述人员在承揽工程、拨付项目资金、小产权开发等事项上谋取利益。
1.2012年至2017年,秦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小产权开发商韦某甲在瓦店开发小产权房、推选瓦店镇侯寨村党支部书记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收受韦某甲所送现金68000元、价值22000元的购物劵、价值64948元的房屋一套、餐费5000元。
2.2013年,秦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中学修路提供帮助,收受**中学校长杨某甲所送存有30000元钱的储蓄卡。2015年2月,该款被秦某甲支取使用。
3.2013年下半年,秦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黄某甲承揽瓦店镇科技路工程和拨付工程款提供帮助,收受黄某甲委托李某己所送现金30000元。
4.2013年,秦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吴某甲承揽瓦店镇李海子路工程和拨付工程款提供帮助,收受吴某甲所送现金30000元。2017年底,秦某甲因担心被调查处理,将30000元现金交给瓦店镇党政办公室。
5.2013年下半年,秦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瓦店博汇小学建设提供帮助,收受博汇小学校长陈某乙所送现金100000元和价值17880元的金条两根。
6.2013年和2015年,秦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瓦店镇干部洪某甲工作调整提供帮助,分别于2014年中秋节、2015年春节收受洪某甲所送现金共计6000元。
7.2014年,秦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瓦店镇干部李某乙职务晋升提供帮助,收受李某乙所送价值10000元的购物卡。
8.2014年下半年,秦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李某丙在瓦店建设加油站及加油站拆除后重新选址提供帮助,收受李某丙委托韦某戊所送30000元。
9.2014年4月,秦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陈某丙、许某丙报销镇政府欠款提供帮助,收受陈某丙、许某丙所送现金30000元。
10.2014年7月,秦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瓦店派出所开展工作提供帮助,分两次收受瓦店派出所长段某丙所送现金共计30000元。
11.2014年中秋节,秦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侯某丙少交或缓交窑业税收提供帮助,收受侯某丙所送现金20000元。
12.2015年下半年,秦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瓦店镇大林村干部林某丙恢复职务提供帮助,收受林某丙所送价值4800元购物卡。
13.2013年至2016年,秦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陈某甲承揽瓦店镇大张美好乡村建设等工程和拨付工程款提供帮助,收受陈某甲所送现金70000元。
2019年下半年,秦某甲为陈某甲涉及到的民事诉讼案件提供帮助,收受陈某甲所送现金20000元。
14.2014年至2018年,秦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马某丙承揽瓦店科技路、李盘村室绿化等工程和拨付工程款提供帮助,收受马某丙委托王某戊所送现金40000元。
15.2017年10月,秦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瓦店镇人张某丙申请农机补贴提供帮助,收受张某丙委托刘某戊所送现金10000元。
16.2017年1月,秦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临泉县艺铭广告公司法人周某丙承揽扶贫车间建设和拨付工程款提供帮助,收受周某丙所送现金30000元。
17.2016年至2018年,秦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黄岭镇干部韩某甲销售垃圾桶及承揽丰收沟清淤、文化广场建设、韦庙路两侧整治等工程和拨付工程款提供帮助,收受韩某甲所送现金56000元、餐费9500元。
18.2016年至2018年,秦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瓦店镇人黄某丁承揽瓦店镇黄大村室、农业综合服务站、大张美好乡村建设等工程提供帮助,并收受黄某丁所送现金100000元。
19.2017年,秦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子秦某丁介绍滑集镇人杨某辛承包瓦店镇李盘村刷白墙工程提供帮助。2018年1月,秦某丁收取杨某辛所送现金32000元。
20.2017年,秦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子秦某丁介绍临泉县海霞图文广告公司承包瓦店镇广告宣传提供帮助。2017年11月,秦某丁收取该公司负责人马某丁所送39000元。
21.2018年,秦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临泉巨禄源工程有限公司承揽韦庙路两侧和山羊大道文化墙工程和拨付工程款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法人张某丁所送现金60000元。
被告人秦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出涉案赃款1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记账凭证等书证;
2.证人张某丁、马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秦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文件。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96512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秦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秦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秦某甲退出涉案部分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闫俊强
检察官助理 田洪想
2020年8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秦某甲现被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
书1份,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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