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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甲寻衅滋事案)_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某甲(曾用名:秦某乙),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2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号,现住怀宁县****小区****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庆市怀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日20时许,被告人秦某甲酒后无故用手将停放在怀宁县**小区外的4辆汽车倒车镜掰坏,还将该小区侧门铁围栏损坏。经怀宁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毁财物损失价格为人民币4494.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收条、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甲、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徐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秦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甲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价值4494.88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赔偿了部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甲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方淼

检察官助理:吴先兵

2020年6月28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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