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桂市临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秦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临桂县,身份证号码:450322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区**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本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被告人秦某甲受雇负责管理位于桂林市临桂区**路*巷*号*楼的一赌场,该赌场通过现金或微信收取赌博人****,进入某网站(网址****)投注系统中帮助赌博人员下注“快乐十分”(赌大小、单双、龙虎、点球)、“快三”(赌大小、单双),并抽取中奖者5%利润的方式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被告人秦某甲雇佣秦某乙、秦某丙收赌博人员的下注赌资、打单、赔付,雇佣龙某某抄写开奖号码走势图、打扫卫生和煮饭。2019年12月2日至2020年5月14日期间,秦某乙使用微信收款二维码(微信昵称:曾经)收取赌博人员赌资共计325120元。
2020年5月14日14时许,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该赌场,当场查获赌博人员23名,赌资11760元,查扣门禁系统、电脑、打印机、点钞机、手机、电视机等作案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甲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甲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秦健琳
2020年9月17日
附:
1. 被告人秦某甲现被羁押在临桂区看守所;
2. 随文移送案卷肆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壹份;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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