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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19〕42号

被告人秦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29197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蒙阴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蒙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秦某甲与本村邻居薛某某因下雨排水问题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厮打过程中,被告人秦某甲致薛某某右侧第4-5肋骨及左侧第3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归案后,被告人秦某甲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受案登记表等书证;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证人秦某乙的证言;被害人薛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广红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秦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二册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式三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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