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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甲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二部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秦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2197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天津市东丽区**绝缘材料有限公司**职务,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讷河市**镇**村**组,住天津市东丽区**里**号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0日被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秦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19时许,在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二期怡心里小区北门,被告人秦某甲遇见被害人刘某某,因怀疑被害人刘某某前一天给其妻子打电话,秦某甲上前用手拍打刘某某头部询问打电话一事,双方发生争吵并厮打,后秦某乙(另案处理)到场上前拉架,拉架过程中被害人刘某某欲殴打被告人秦某甲时打到秦某乙,秦某乙遂与被告人秦某甲共同将被害人刘某某打倒在地,后被告人秦某甲对倒地的刘某某继续实施殴打,造成被害人刘某某身体多处受伤。经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刘某某左侧眼眶内侧壁、下壁骨折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左眼挫伤、面部软组织挫伤、鼻出血、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

案发当晚,被告人秦某甲主动到达案发现场配合民警调查。本案已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伤情照片等物证;2、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证人秦某丙、李某某的证言;5、同案犯秦某乙的供述与辩解;6、被告人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7、检查笔录2份;8、鉴定意见1份;9、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甲结伙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一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玉欣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秦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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