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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725号

被告人秦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街**号。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秦某甲在其位于黄埔区**街**巷**号的家中与被害人杨某某因感情问题产生口角,继而一怒之下摔坏被害人杨某某的手机(经鉴定,损失价格为3681元)并殴打杨某某的面部,导致被害人用手阻挡的过程中受伤(经鉴定:杨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20年5月18日,秦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秦某甲的供述;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3.证人梁某某、秦某乙等人的证言;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8. 证实公安机关侦破案件过程的受、立案表、破案报告、归案经过等;9.户籍和前科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秦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秦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静

2020年8月26日

附:

1. 被告人秦某甲现被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3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据开示材料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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