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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秦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全州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3195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全州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全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全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全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2日11时许,在全州县**镇**村**,因秦某乙为土地纠纷在村祠堂外骂人,被告人秦某甲与秦某丙、秦某丁、秦某戊等人得知该情况后到秦某乙家大门外与秦某乙发生争吵,秦某乙拿出斧头与被告人等人对恃,从而引发相互扭打,在扭打过程中造成秦某乙鼻骨及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及左第12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秦某乙的伤势为轻伤二级。

2020年8月25日10时30分许,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秦某甲拘传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秦某丁、秦某己、秦某戊、郑某某、曾某某、秦某庚、某某某、黄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秦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秦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照。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运广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秦某甲现羁押于全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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