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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秦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4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兴安县**镇**村**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兴安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兴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兴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0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释放。

本案由兴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 日17时,被告人秦某甲在兴安县兴安镇城郊**村委会**村秦某乙家中吃丧酒,遇见曾打伤过自己的被害人秦某丙,于是先动手将被害人秦某丙打了一巴掌、踢了一脚,后被秦某乙劝离。当被告人秦某甲离开后,被害人秦某丙持一木棒追过去与被告人秦某甲对打,随后被害人秦某丙的父亲秦某丁等人来到现场,被被告人秦某甲持石头将其头部打伤。2019年11月4日经桂林市兴安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秦某丁损伤程度为轻伤2级、被害人秦某丙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秦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秦某乙等3人的证言;3、被害人秦某丁、秦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二级的损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建新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兴安县**镇**村**;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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