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秦某甲(曾用名秦某乙),男性,汉族,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21992********,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环县,住环县**镇**村**队**号,农民,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环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秦某甲与被害人王某某原系夫妻关系,2018年11月14日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后双方有部分的共同生活、经济行为。2019年7月4日晚,秦某甲多次给王某某打电话,王某某拒接,最后秦某甲将电话打通后,王某某告知其在租住屋,秦某甲便到达房间质问,怀疑其与他人发生了性行为,在质问的过程中双方发生争吵,秦某甲用巴掌打向王某某脸部,王某某报案。后在派出所做笔录时,王某某称其头疼,秦某甲带王某某到环县人民医院就医。
2019年7月6日,经环县人民医院诊断,王某某的伤情为:1.右耳鼓膜穿孔;2.耳鸣病、耳聋病。
2019年10月16日,经环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因外伤致右耳鼓膜穿孔属轻伤二级。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秦某甲赔偿王某某一万元,并取得了王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清单,谅解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熊某某,秦某丙的证人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秦某甲的供述及辩解;5.环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甲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甲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相关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黄黎明
(院印)
附:
1.被告人秦某甲(152********)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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