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爱检诉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秦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31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明水县**乡**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明水县**乡**村**号)。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次日由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执行。
本案由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告知被告人秦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秦某甲接到其妹妹秦某乙电话,秦某乙在通话中说被丈夫孙某某打了。秦某甲便来到黑河市爱辉区**乡**村孙某某家中,秦某甲与被害人孙某某(男,44岁)因秦某乙被打一事发生口角,继而相互厮打,在厮打过程中,秦某甲用菜刀将孙某某的右臂砍伤、右手掌划伤,经黑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被鉴定人孙某某外伤致体表软组织开放性损伤累计长度16.3厘米,属轻伤二级。
经侦查,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秦某甲经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二站派出所电话传唤至该所,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作案凶器菜刀一把;
2. 书证被告人秦某甲户籍证明,破案经过,说明材料等;
3. 证人秦某乙、孙某某的证言;
4. 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5. 被告人秦某甲的供述;
6. 黑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
7. 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贲军
2020年3月26日
附:
1. 被告人秦某甲现羁押于黑河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一册。
3. 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