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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甲敲诈勒索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 北 省 团 风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湖 北 省

起 诉 书

团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秦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11965********,汉族,文盲,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团风县,住湖北省团风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和诈骗罪,于1986年10月23日被原黄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13日被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团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团风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团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5日晚,被告人秦某甲打电话给秦某乙,以秦某乙的二哥秦某丙出殡时从秦某甲门前经过为由索要2000元赔偿,否则将上山挖秦某丙的坟。秦某乙将秦某甲索要2000元钱的事告诉二嫂余某某后,余某某因为害怕迫于无奈只好答应赔偿。9月6日凌晨3时许,秦某甲骑摩托车来到秦某乙家门口索要钱款。秦某乙遂到家对面找余某某一起凑了2000元钱交给秦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判决书复印件、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秦某丁、秦某戊等5人的证言;3.被害人余某某、秦某乙的陈述;4.现场勘验笔录;5.被告人秦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言语相威胁,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艳芳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秦某甲现羁押于团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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