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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甲敲诈勒索案)_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青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秦某甲,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6195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住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镇**村**屯,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青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6日经青冈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青冈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黑龙江省青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结果;于次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和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于2020年3月5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2020年3月5日至2020年4月5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春季,被告人秦某甲向县纪检部门举报青冈县**镇**村村委会主任李某某虚报大豆、玉米种植面积,非法占有政府补贴一事,经青冈县纪检委查否。秦某甲便以此为由要求村委会主任李某某给其买一辆摩托车,否则继续举报,李某某无奈给秦某甲在**镇周某某摩托车销售点赊销一台价值人民币6500元两轮摩托车,摩托车钱由李某某支付。

2.2018年10月份,**村村民秦某甲给本村村委会主任李某某打电话,要求李某某给其人民币15000 元钱,否则继续举报李某某虚报土地面积一事,李某某在秦某甲的威逼下,于2018年11月26日在自己家中给了秦某甲人民币10000元钱,秦某甲给出了收到条。

3.2018年1、2月份左右,秦某甲给李某某打电话,以其儿子秦某乙雇佣钩机抓大坝没有钱为由,要求李某某给拿人民币3000元费用,并对李某某进行威胁。李某某无奈于2018年12月5日给秦某甲拿了人民币3000元钱,秦某甲出了一张收到条。

4.2019年10月上旬,**村村委会主任李某某得知秦某甲去**镇政府要去找市巡视组举报他,李某某便找到秦某甲儿子秦春志商量,在秦春志的撮合下,秦某甲向李某某索要人民币10000元,秦某甲声称李某某不给继续告他。无奈之下,李某某通过转账给了秦某甲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秦某甲自2017年至2019年先后四次敲诈本村村委会主任李某某人民币23000元及价值人民币6500元两轮摩托车一台。

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秦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秦某甲户籍信息、侦破经过等;

2.被告人秦某甲的供述;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证人秦某乙、周某某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甲以上访告状为要挟手段向他人索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甲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褚伟志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秦某甲现羁押于青冈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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