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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甲盗伐林木案)_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348号

被告人秦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51958********,汉族,群众,小学文化,农民,山东省昌乐县人,现住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镇**村。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甲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中下旬的一天,被告人秦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昌乐县**镇**村西北、河道西岸,擅自砍伐权属归秦某丙所有的杨树36株。2020年4月15日,经昌乐县林业发展中心工程师鉴定,被砍伐的杨树立木蓄积量为6.7377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秦某乙、冯某某、秦某丙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秦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昌乐县林业发展中心木材检验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他人林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金峰

检察官助理:张勇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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