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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甲盗窃案)_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刑诉〔2020〕445号 

  被告人秦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4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重庆市丰都县,住丰都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同日由丰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陶文昌、被害人重庆**有限公司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秦某甲先后多次携带钳子、手套、编制口袋等工具,到丰都县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旁边的重庆**有限公司仓库盗窃电缆线。秦某甲每次盗窃后搭乘渝BT****号出租车将盗窃的电缆线拿到丰都县湛普镇其亲戚熊某某家中藏匿。2020年7月3日,秦某甲通过收废品的秦某乙将盗窃的电缆线运到涪陵区段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将电缆线剥皮之后,以人民币15017元的价格将电缆线内的铜芯变卖。次日秦某乙通过微信将人民币13000元转给秦某甲。

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秦某甲被丰都县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通话清单、废旧金属收购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彭某某、刘某某、秦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秦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  汉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秦某甲现羁押于丰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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