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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甲盗窃案)_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一部刑诉〔2021〕78号

被告人秦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01995********,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住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镇**街村**号。于2020年11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3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秦某甲步行走至济宁市任城区**街**路西时,发现被害人盛某某停放的帕萨特轿车(车牌号鲁******)后备箱盖打开,内有黑色手提包一个。秦某甲心生窃意,将该手提包盗走,包内有40500元左右的现金、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后秦某甲将盗窃所得的部分现金(5100元)借给其前女友崔某某,并将该手提包、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藏匿于崔某某住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收条复印件、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崔某某、秦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盛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秦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搜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随案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的规定,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鑫

2021年1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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