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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甲盗窃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秦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30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河南省南阳市,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乡**村**号,现住该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1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2日已邮寄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10月7日23时许,被告人秦某甲伙同秦某乙、王某甲、王某乙(均已判决)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地区**村,翻墙进入**有限公司院内,窃取YJV0.6/1KV电缆线30米、YJV0.6/1KV电缆线10米、YJV220.6/1KV电缆线20米。经鉴定,被盗电缆线共计价值人民币7918元。

被告人秦某甲于2019年4月8日自动投案。赃物已扣押并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照片、身份情况证明、刑事判决书;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秦某乙、王某乙、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秦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笔录、辨认笔录;6.其它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在逃人员登记表、扣押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甲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晴

检察官助理:冯帅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秦某甲现于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3.侦查卷宗4册(内含光盘1张)、散材料6页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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