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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甲盗窃案)_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陕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秦某甲,男,196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21960********,汉族,高中毕业,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三

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9日、5月13日,被告人秦某甲先后两次到三门峡市陕州区菜园乡北阳村软籽石榴家庭农场,用铁锤砸毁门前放置的30余个水泥桩,将水泥桩里的螺纹钢和铁板盗走。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秦某甲再次到该家庭农场,正在砸水泥桩时,被失主赵某某发现。经清点,秦某甲三次共砸毁水泥桩45个。经价格评估,被砸毁水泥桩价值2700元。案发后,被告人已退赔失主2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及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秦某乙、秦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评估认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甲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甲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秦某甲已全部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慧娟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秦某甲现取保候审在陕州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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