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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甲诈骗案)_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0〕406号

               

被告人秦某甲,别名秦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5日被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6年9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间,被告人秦某甲谎称能够帮助王某甲的朋友杨某某办理消除禁驾的事宜,合计骗取王某甲人民币8000元。

案发前,王某甲向被告人秦某甲追回人民币1300元;案发后,被告人秦某甲退还王某甲人民币5700元。

审查起诉环节,被告人秦某甲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转款记录、收条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李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秦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

6.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瑛瑛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秦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0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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