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秦某甲,曾用名秦某乙,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11986********,汉族,专科文化,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村**号(户籍地同上),广西省**酒店职员。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本院以涉嫌诈骗罪,但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秦某甲,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3日,被害人丁某某报案称其于2019年5月26日因醉酒驾驶车辆被新城交警大队查获,为避免受罚,遂通过刘某某结识被告人秦某甲并委托其帮忙办理醉驾一事。被告人秦某甲以托人办事需要花钱为由从被害人丁某某处骗取人民币二万元(20000元)及香烟二条(价值无法查明)、购物卡二张(被害人称每张价值三百元,无购买票据),但被告人秦某甲并未找人为被害人丁某某办理此事,后被害人丁某某无法联系到被告人秦某甲,遂向公安机关报案。2019年11月23日10时,被告人秦某甲到东五路派出所投案自首。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秦某甲将诈骗款项全部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及被害人陈述;
2、到案经过;
3、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4、辩认笔录;
5、微信聊天记录;
6、证人证言;
7、谅解书及收据;
8、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甲系初犯、偶犯,其主动投案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向被害人赔偿,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军涛
代检察员:沙璐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秦某甲现取保候审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材料四页。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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