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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甲诈骗案)_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刑事检刑诉〔2020〕350号

被告人秦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镇**村**组,户籍所在地同上,因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2年10月10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石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秦某甲自2019年6、7月份着手准备实施电信诈骗,先后利用互联网站发布私家侦探的虚假信息,并购买了手机号、微信号和银行卡等作案工具,对要求调查信息的客户实施诈骗,共诈骗他人资金27600元。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江苏省溧阳市的被害人全某某在互联网上通过被告人秦某甲提供私家侦探的虚假信息后即于2020年3月27日拔打秦某甲的电话,要求私家侦探为其调查一个开房的记录,双方谈妥价格为2000元。秦某甲要求先交50%的委托金,全某某通过网银转账的方式转了1000元至秦某甲指定的银行账户。第二天,秦某甲告知全某某开房记录已调查清楚,准备将调查到的资料送给全某某,要求全某某付清1000余款。在全某某付清余款后,秦某甲又以送资料人员有风险,要求再打5000元钱的风险保证金,全某某再次相信,通过网银将5000元转到秦某甲指定的银行账户。秦某甲又以给全某某送货有两个公司的员工为由,要求全某某为送资料的每个员工各打5000元钱的风险金,全某某又将第二个5000元转到秦某甲指定的银行账户上。秦某甲收到钱以后,再次叫全某某交纳10000元,此时全某某已不再相信,并在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全某某被骗资金12000元。

2、2020年4月6日,海南省儋州市**镇的被害人钟某某通过手机浏览器搜索到被告人秦某甲挂在网上的私家侦探信息,随后添加了微信。钟某某要求秦某甲调查一个住房地址,双方谈妥价格为3800元钱。4月7日,钟某某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了50%的定金到秦某甲指定的银行账户,4月8日,泰强以信息己查询清楚,并安排公司业务员给钟某某送资料为由,要求付清余款,钟某某付清余款后,业务员称为了保证安全,要求钟某某再交纳l万元钱的保证金到公司账户,并承诺交易后保证金可以全数退还。钟某某又通过微信与秦某甲进行联系,称自己最多只能转5000元到秦某甲的公司,秦某甲称公司愿意为其担保5000元,钟某某再次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的方式打了5000元到秦某甲指定的银行账户。业务员继续与钟某某联系,称5000元钱已经到账,但送资料的是两个业务员,要求再交10000元。钟某某称自己只有3000元,秦某甲以公司再为其担保7000元,叫其把3000保证金交到公司账户,资料就可以拿到手,保证金也可以退还。钟某某转账3000后,业务员便不再接听钟某某的电话,钟某某被骗资金11800元。

3.2020年1月14日,被害人竺某某通过手机在网上搜索到被告人秦某甲发布私家侦探的虚假信息,与之联系,要求调查自己之前被诈骗的犯罪嫌疑人的信息资料,秦某甲同意,双方谈妥费用为3800元。按照双方的商定,竺某某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的方式预付了1900元到秦某甲指定的银行账户(户名:张某某,卡号:62170034500********)。1月16日,秦某甲主动联系竺某某,称资料已调查清楚,要求竺某某付清尾款,并说双方不能碰面,如果要见面就要给送资料的人员购买5000元钱的风险保证金。竺某某不同意打风险保证金,愿意把尾款打给秦某甲,但要求秦某甲以快递的方式把调查资料邮寄给他本人。竺某某再次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的方式把尾款1900元钱转到了秦某甲指定的银行账户上,事后竺某某没有收到秦某甲邮寄的任何资料,竺某某被骗资金3800元。

2020年4月9日被告人秦某甲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秦某甲家属退交赃款27600元均退给了三被害人并取得了三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秦某甲的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秦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全某某、钟某某、竺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甲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铁辉

检察官助理:周梦欣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秦某甲现羁押在娄底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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