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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甲非法买卖枪支案)_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卢检未检刑诉〔2019〕17号 

被告人秦某甲,曾用名秦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02199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山东**学院学生,出生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卢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29日被卢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卢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甲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4日,被告人秦某甲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在互联网上从河北省昌黎县**镇**村张某某处购买改装后的射钉枪一支。经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秦某甲购买的改装射钉枪为枪支。

被告人秦某甲于2019年10月19日被民警在其家中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转帐记录、枪支图片、微信截图、在校表现情况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明知是枪支仍非法购买,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艳波

(院印)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秦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现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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