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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1001号 

  被告人秦某甲曾用名秦某乙),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73********,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中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2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秦某甲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本院于2020年2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7日18时,被告人秦某甲携带枪在中江县通山乡**村**组秦某丙家附近打猎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挡获,民警从被告人秦某甲处查获一支枪、200克铁砂子以及100颗射钉弹。经德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2019400009-01号检材系以火药为动力,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幸福


2020年4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秦某甲现居住于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乡**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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