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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甲非法采矿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秦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04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重庆市万州区,户籍所在地万州区燕山乡**村**组**号,现住万州区**号楼**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12月12日被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03年5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和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被告人秦某甲和张某某、秦某乙(另案处理)共同出资成立重庆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秦某甲以**公司名义贷款打造**工程船并登记于本人名下。2017年2月21日,秦某甲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15年12月28日,熊某某通过招投标取得长江万州区武陵镇麻柳沱河段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采砂许可权,采砂许可证载明年采量7万吨。2016年8月9日,被告人秦某甲、张某某和熊某某签订船舶租赁协议,该协议名义为熊某某租赁**工程船在麻柳沱采砂,并将该船舶列入采矿许可证作为备用船,实质为秦某甲、张某某租赁采砂许可证,从而在麻柳沱河段采砂牟利,秦某甲安排秦某乙给熊某某支付10万元的采矿许可证租赁费用。尔后,**工程船在长江麻柳沱河段采砂。2016年12月31日,熊某某的采砂许可证到期。重庆市万州区水务局按区政府会议要求,决定对2016年长江干流万州河段采砂许可延期至2017年招标结束,麻柳沱河段允许延期,采砂单位为熊某某,许可船舶璐媛秋666。

2017年1月18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强天然水域禁渔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确定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为禁渔期,严厉打击禁渔期挖沙采石。2017年2月23日,重庆海事局武陵大队召开会议,通报禁渔期禁止采砂作业,秦某甲安排张某某作为璐媛秋666船长参加会议。2017年2月28日,万州区水务局发文按照相关要求,决定在禁渔期内,对长江河段的挖沙采石全面实施禁采作业,并通过集中宣传和巡逻的方式向采砂业主和运输船舶进行告知。

2017年3月至4月期间,秦某甲、张某某明知禁渔期长江流域禁止挖沙采石,仍指使**工程船管理人员秦某丙、谭某某(均另案处理)安排工人在麻柳沱河段非法采砂。其中,秦某丙记录采砂船采砂数量、联系运输船将所采砂石运往**公司名下的码头等,并将每日采砂的情况通过短信告知秦某乙,秦某乙安排财务给采砂船工人发放工资、运输船结算运费等。

2017年4月24日,长江航运公安局万州分局民警接到举报后,将停靠在麻柳沱水域的**采砂船查获,并分别从停靠于该船两侧的“文富11”、“鄂宜昌货028”自卸船装载的鹅卵石堆和河沙堆中各提取样品约50公斤。经万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证,2017年3月1日至4月24日万州区水域长江沙每吨人民币28元、鹅卵石每吨13元。**采砂船在2017年2月3日至4月19日开采长江沙212900吨、鹅卵石571750吨,共计784650吨,共计价值人民币1339万余元。其中2017年3月1日至4月19日开采长江沙81250吨、鹅卵石260700吨,共计341950吨,共计价值人民币566万余元

2019年2月1日,被告人秦某甲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采矿许可证、船舶租赁协议、承诺书、工作日志、九龙碎石场发货单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秦某乙、文某某、熊某某、秦某丙等的证言;

3.被告人秦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万州区价格认证中心万州价鉴字[2019]72号价格鉴证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甲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小慧

    检察官助理   徐  灿 

2020  年 4 月 14 日

附:

1被告人秦某甲现羁押于重庆市开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提讯证1份、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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