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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刑诉〔2020〕9号

被告人秦某(绰号某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5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永福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永福县**镇**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10日被永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于2017年9月27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永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永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 月22日凌晨,被告人秦某窜至永福县东滨路大众洗车场旁楼道口处,盗窃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处 的电动车内的四个电瓶。

2.2019年10月28日晚,被告人秦某窜至永福县华联超市门口盗窃被害人陈某甲在该处的电动车内的三个电瓶;又窜至永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路边盗窃被害人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内的五个电瓶。

3.2019年10月31日上午,被告人秦某窜至永福县科技局旁路边盗窃被害人龚某甲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内的四个电瓶;又窜至永福县农贸市场停车场盗窃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内的六个电瓶。

4.2019年11月7日凌晨,被告人秦某窜至永福县连江路步行街内盗窃被害人龚某乙停放在该处的雅马哈牌女生踏板摩托车后,逃窜至永福县永福镇上台村附近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秦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本厚

检察官助理陈顺友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秦某现羁押于永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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