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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等人寻衅滋事等案)_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邱检一部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83********,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霍邱县**镇**村**组。2015年2月4日因吸毒被霍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2016年2月29日因吸毒被霍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6年7月8日因故意伤害、吸毒被霍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日并处罚款500元;2016年7月20日因吸毒成瘾被霍邱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强迫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霍邱县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在逃),同年9月17日被寿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霍邱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霍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等罪被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2020年2月11日,经六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20年3月10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汪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86********,汉族,小学文化,住安徽省霍邱县**镇**村**组。2018年12月27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霍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霍邱县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霍邱县公安局从铜陵监狱带回并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霍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6日,经六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20年4月2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85********,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霍邱县**镇**村**组。2016年7月8日因故意伤害被霍邱县公安局行政罚款5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霍邱县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在逃),同年12月4日被霍邱县公安局抓获并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霍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6日,经六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20年4月2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刺激”,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77********,汉族,不识字,住安徽省霍邱县**镇**村外户**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霍邱县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霍邱县公安局抓获并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霍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6日,经六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20年4月2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秦某甲,绰号“根福”,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85********,汉族,小学文化,住安徽省霍邱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霍邱县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在逃),次日被霍邱县公安局抓获并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霍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4月21日,经六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霍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引诱、教唆他人吸毒罪;汪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秦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4年以来,被告人秦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纠集被告人汪某某、周某某、李某某、秦某甲等人在霍邱县城区及周边乡镇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秦某某为首要分子,以汪某某、周某某、李某某、秦某甲为骨干成员,以朱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一、犯罪集团内违法犯罪事实  

(一)寻衅滋事

1.2014年1月30日晚,刘某某在周某甲(另案处理)开设的赌场内赌博时,向周某甲、周某乙借款1万元。后周某甲多次到刘某某家去讨债。2014年3月27日6时许,周某甲再次来到刘某某家要钱时双方发生争吵,双方准备到新店派出所解决此事,当走到霍邱县新店镇双湖东路与霍寿路交叉路口时,周某甲打电话给秦某某,秦某某带着秦某甲、周某某等人赶到现场,秦某某伙同秦某甲将刘某某打伤。2014年3月28日,经霍邱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刘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2.2015年初,徐某某因赌博输钱向秦某某借取4万元高利贷,后因无力偿还而外出躲债。2015年冬天,秦某某多次在夜间纠集汪某某、李某某等人到徐某某家,先后以敲门滋扰、摆花圈、用高音喇叭喊等方式向徐某某逼债。2017年1月农历春节期间,周某某先后两次到徐某某家,以向徐某某家送花圈、送乞丐为要挟滋扰逼债。

3.2015年5、6月份,陈某某因赌博向秦某某借款4万元,此后秦某某将本息累加至7万元,陈某某陆续还款4万余元后无力偿还。2015年7月的一天晚上,秦某某以扣车方式向陈某某逼债,直至陈某甲(陈某某的父亲)出面担保,秦某某才下车离开。2015年8月27日中午,秦某某打电话威胁“要给陈某甲家送花圈”,后秦某某伙同秦某甲带铁链到陈某甲家锁门,陈某甲在制止过程与秦某某、秦某甲发生互殴,陈某甲面部被打伤。秦某某返家后仍不罢休,纠集秦某甲、朱某某、周某某、秦某乙,携带砍刀和棒球棍再次来到陈某甲家滋事,当秦某某持棒球棍、秦某甲持砍刀与陈某甲对峙、周某某与对方争吵时,秦某乙发现陈某甲妻子王某某是其同学,秦某某等人方才停止滋事行为。事后秦某某给陈某甲赔礼道歉,支付医药费私了此事。

4.2015年8月的一天,朱某甲帮其朋友汪某某向秦某某借取1万元高利贷,但汪某某未及时偿还本息。2015年9月1日18时许,秦某某纠集秦某甲、朱某某,持铁链、甩棍在霍邱县城关镇建新路“宜居装饰”店对朱某甲进行殴打逼债,致朱某甲右手受伤。2019年11月21日,经霍邱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朱某甲右手伤情构成轻微伤。

5.2015年初,刘某甲因赌博向秦某某借款1万元,在偿还2万余元利息后,丧失偿还能力。2015年10月7日17时许,秦某某与汪某某驾车将李某某送到刘某甲家后离开,李某某按照秦某某指使大量饮酒并在刘某甲家门口呕吐,借此滋扰讨债,直到刘某甲的父亲刘某乙报警后,秦某某、汪某某、张某乙等人才将李某某接回。此后,秦某某指使汪某某、李某某多次驾车在刘某甲家附近用高音喇叭播放侮辱性录音,向刘某甲施压逼债,刘某甲被迫陆续向秦某某支付利息2.2万余元。

6.2015年冬天的一天晚上,秦某某、李某某驾车经过霍邱县城关镇西湖路时发现江某某,秦某某让江某某上车并向其讨要非法债务,当秦某某发现江某某使用的是一部苹果牌Iphone 6型手机后,强行将该手机拿走,并于2016年3月18日将该手机交给周某某使用。2020年3月20日,经霍邱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手机价值2972元。

7.2015年8月15日,存在三角债关系的秦某某、唐某某、时某某通过协商,将唐某某向秦某某借取的1万元高利贷转嫁给时某某,但秦某某要求时某某限期偿还,否则需另外支付1万元利息,并以防止时某某到期无法偿还为借口,让时某某出具2万元借条。时某某在支付约4000余元利息后,筹款将1万元本金还清,但秦某某以时某某超期为由,继续索要1万元利息。2015年底的一天夜里,秦某某指使汪某某、李某某采取贴身跟随的方式,向在霍邱县城关镇双湖路金泊岸宾馆附近一棋牌室打牌的时某某讨债,并与时某某的朋友张某丙、陆某某发生冲突。2016年1月2日14时许,秦某某在霍邱县城关镇双湖东路贵宾楼附近向时某某索要非法债务未果,伙同荣某某对时某某进行殴打,致时某某鼻部受伤。

8.2015年夏天,荣某某为了赌博到秦某某开设在霍邱县城关镇卧阳路(现蓼城大道西)扬子卫浴二楼的“金融公司”借款,秦某某通过本利叠加的方式累加债务,致使荣某某无力偿还被迫外出躲债,后秦某某纠集周某某、汪某某、李某某等人多次以非法方式向荣某某及其家人讨债:

(1)荣某某的父亲荣某甲在霍邱县城关镇花园小区租房子开饭店,2016年2月,秦某某纠集周某某、汪某某、李某某等人多次到饭店,采取言语威胁、锁门、霸座、阻拦顾客消费等方式逼迫荣某甲替荣某某还钱,后荣某甲被逼无奈,只能将饭店转让给他人。

(2)2016年2月20日,荣某某约秦某某到霍邱县城关镇烈士塔大圆盘协商还款一事时,秦某某带人对荣某某进行殴打,秦某某拿铁锹将荣某某头部砸伤。2019年7月11日,经霍邱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荣某某头部伤情构成轻微伤。

9.2014年夏天,王某甲在霍邱县新店镇蓼城路飞人路口一赌场内赌博时向秦某某借取了3万元高利贷,王某甲陆续通过现金偿还、按秦某某要求转借第三人的方式将欠款还清,但此后秦某某却以王某甲未还清债务为由继续讨债。2016年4月份的一天,秦某某伙同秦某甲到王某甲家滋扰讨债。2016年5月5日11时许,秦某某伙同周某某在霍邱县城关镇蓼城路商之都交警岗亭附近拦停王某甲驾驶的车辆,在讨要非法债务未果的情况下,秦某某、周某某对王某甲进行殴打,周某某还将王某甲脖子上佩戴的一条黄金项链拽断并放进包里,直至警察到场后,周某某才将项链交出。

10.2015年9月,李某甲陆续向秦某某借5万元高利贷用于赌博,后秦某某指使汪某某伪造一份《房产证》,让李某甲用该证做“抵押”,以制造李某甲实施诈骗的假象,若李某甲不还钱便到公安机关告发。2015年底,李某甲在偿还3万余元后,因失去偿还能力而四处躲债,此后秦某某多次纠集周某某、汪某某、李某某等人,到李某甲家对李某甲父母采取辱骂、威胁等方式滋扰逼债。2016年夏天,周某某在霍邱县城关镇北五里向李某甲讨债未果后,便拿欠条和伪造的《房产证》到霍邱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报警,以李某甲诈骗相要挟,逼李某甲还债。

(二)非法拘禁

1.2015年秋天的一天下午16时许,秦某某为讨要非法债务,将徐某某喊到家中并进行殴打,后又指使秦某甲、汪某某对徐某某进行贴身看管,限制其人身自由,直至次日上午10时许,秦某某等人才让徐某某离开。徐某某被非法拘禁至少18小时。

2.2015年冬天的一天晚上22时许,秦某某在接到李某某电话,得知时某某在霍邱县城关镇东坛社区的一居民家中时,便安排汪某某等人将时某某带至霍邱县城关镇卧阳路扬子卫浴二楼办公室。在讨要非法债务未果后,秦某某指使汪某某、李某某对时某某进行贴身看管,限制其人身自由,直至次日凌晨4时许,秦某某等人才让时某某离开。时某某被非法拘禁至少5小时。

(三)敲诈勒索

1.2015年夏天的一天,孟某甲因赌博从秦某某处借款1万余元,此后秦某某将本息累加至14.5万元,孟某甲陆续还款3万余元后无力偿还,秦某某以孟某甲名义伪造一份《房产证》,让孟某甲用该证做“抵押”,以制造孟某甲实施诈骗的假象,若孟某甲不还钱便到公安机关告发。2015年冬天的一天,秦某某指使秦某甲、汪某某采取贴身跟随的方式向孟某甲逼债,贴身跟随持续一个多星期。逼债未果后,秦某某以到公安机关告发孟某甲诈骗相要挟,迫使孟某甲的父亲孟某乙与秦某某、周某某谈判,后孟某乙承诺分期偿还秦某某7.5万元。截止2019年7月31日,孟某乙已支付秦某某4.25万元。

2.2016年1月21日,秦某某伙同周某某、秦某乙,以帮助荣某某向周某乙(秦某乙丈夫)借钱,一次性解决其背负的债务为幌子,诱使荣某某、孙某乙共同出具了一张25万元的借条,但秦某某等人未实际向荣某某、孙某乙支付借款。2016年2月,荣某某因无力偿还债务而外出躲债,秦某某纠集汪某某、李某某、周某某等人,多次采取电话威胁、上门滋扰、锁门、送花圈、烧草纸、撒冥币、剁鸡头、泼粪便等式向孙某乙施压,孙某乙被迫向亲友借款10万元,于2016年2月20日交给周某某、秦某乙。后秦某某仍不满足,先后纠集汪某某、李某某、张某乙等人分别于2016年3月18日、3月29日在霍邱县城关第二小学附近张贴带有“孙某乙、荣某某欠钱不还”、荣某某子女照片等内容的大字报,继续向荣某某、孙某乙逼债,孙某乙报警后,秦某某安排周某某到公安局为其顶包。

(四)诈骗

1.2015年8月4日,秦某某利用汪某某承揽霍邱县城关镇西湖帝都锦园小区水电安装工程可以拿到部分房屋钥匙的机会,指使汪某某伪造该小区9栋1单元2803室《房产证》和购房发票,虚构借款理由,用该处房产作为抵押物,诈骗方某某现金10万元。

2.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秦某某电话约徐某某到达霍邱县城关镇老电影院附近,花100元购买了一块所谓的“玉”,指使徐某某谎称是自家祖传宝玉,以抵押的方式向他人借款,用于偿还欠秦某某的债务。秦某某和徐某某拿着该玉试图以抵押的方式向方同宝借款,被方同宝识破未果。随后的一天晚上八九点钟,秦某某指使徐某某电话联系魏强喜到秦某某家门口,魏强喜和崔振江一起到达后,徐某某谎称这是其传家宝玉,秦某某在旁夸大鼓动,后秦某某、徐某某以该玉做抵押向魏某某借款3000元。

3.2015年冬天的一天,秦某某以帮助汪某某用金银首饰抵押还债为由,诱骗汪某某将其姐姐汪某乙的一条铂金项链、一枚黄金戒指、一枚红宝石戒指和一个生肖狗玉坠交给秦某某,后这些首饰被秦某某侵吞。

4.2016年2月,秦某某以帮助荣某某用金银首饰抵押筹钱还款为由,诱骗荣某某把孙某乙的一条黄金项链、一副黄金手镯拿给秦某某,后这些首饰被秦某某侵吞。

5.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秦某某以帮助秦某乙用金银首饰抵押借款为由,诱骗秦某乙将一条黄金项链、一副黄金手镯交给秦某某,后这些首饰被秦某某侵吞。

(五)开设赌场

1.2015年10月20日晚,秦某某安排荣某某联系许某某、李某甲、汪某丙,在霍邱县城关镇卧阳路扬子卫浴二楼办公室内以“炸鸡”方式赌博,秦某某为赌博提供服务并抽头获利至少7000元。

2.2015年11月份期间,张某丙(另案处理)先后在霍邱县范桥镇顺和村、王老庄村等居民家中开设“斗牛”赌场十余场次,在赌场开设期间,秦某某多次到赌场内高利放贷,非法获利至少5000余元

3.2014年底至2015年11月期间,闫某某、刘某丙(均另案处理)先后在霍邱县城关镇、新店镇等处开设“斗牛”赌场。期间,秦某某纠集汪某某、李某某等人多次到赌场内向闫金宏、刘祥等人高利放贷至少5万元,非法获利至少2000余元。

(六)引诱、教唆他人吸毒,强迫他人吸毒

1.自2014年底至2016年初,秦某某多次提供冰毒及吸毒工具,引诱、教唆汪某戊、张某丁、江某某、荣某某、范某乙等人吸食冰毒。

(1)自2014年底至2015年5月期间,秦某某在安徽省颍上县一宾馆房间内、秦某某的名爵牌小型客车内等处,至少六次以“尝试”、提供赌资为诱饵,引诱汪某戊吸食冰毒。

(2)自2014年底至2015年初,秦某某在安徽省颍上县一宾馆房间内、其所驾驶的小型客车内等处,至少五次以“尝试”、提供赌资、还钱赎车为诱饵,引诱张某丁吸食冰毒。

(3)2014年底至2016年初期间,秦某某在其老宅、驾驶的小型客车内等处,至少十余次以提供赌资为诱饵,引诱江某某吸食冰毒。

(4)2015年11月至2016年2月6日期间,秦某某在其所驾驶的小型客车内,至少十次以上引诱、教唆荣某某吸食冰毒。

(5)2015年底至2016年7月期间,秦某某在其所驾驶的小型客车内、霍邱县城关卧阳路扬子卫浴二楼、新店镇蓼城路嘉利大酒店6222房间等处,至少十五次引诱、教唆范某乙吸食冰毒。

2.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期间,秦某某先后两次采取暴力方式强迫荣某某吸食冰毒。

(1)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期间的一天夜间,秦某某在带荣某某、江某某前往范桥赌博的途中,秦某某采取威逼、殴打方式,强迫荣某某在车内吸食冰毒。

(2)2016年2月6日,秦某某安排荣某某在霍邱县新店镇嘉利大酒店开了房号为6222的房间,秦某某、范某乙、荣某某入住后,秦某某采取殴打方式,强迫荣某某在房间内吸食冰毒。

二、犯罪集团外违法犯罪事实

(一)寻衅滋事

2015年5月25日,秦某某与沈某戊、张某戊、时某某等人在霍邱县城关镇卧阳锦绣城附近一棋牌室以“斗牛”方式赌博,赌博过程中沈某戊向秦某某借款1万元、唐某某借款4000元。2015年6月2日下午,唐某某在霍邱县城关镇建新路名流三店门口发现沈某戊,遂电话告知秦某某,后秦某某开车到现场,唐某某将沈某戊喊上车,在车内秦某某、唐某某向沈某戊讨要欠款,秦某某、唐某某先后在车内、建新北路三里村液化气站路口对沈某戊进行殴打,致沈某戊左耳鼓膜穿孔。2020年5月14日,经法医鉴定沈某戊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后秦某某以到公安机关举报赌博相要挟,要求其殴打沈某戊时在场的时某某,以及打架时虽然不在场,但参与赌博的张某戊,共同对沈某戊进行赔偿,时某某、张某戊被迫同意。2015年6月15日,秦某某与沈某戊达成赔偿调解协议,赔偿沈某戊7万元,其中时某某、张某戊分别出资1.7万元,共计3.4万元。

(二)开设赌场

2012年1月至2019年2月,周某甲、陈某某(均另案处理)利用每年农历春节期间外出务工人员回家过年之机,在霍邱县新店镇茅桥村北组老宅和砟巴集村小桥组家中,以“推牌九”的方式开设赌场,周某甲负责望风,陈某某、周某乙(另案处理)、周某某负责抽头,同时周某某在该赌场中非法高利放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铁锁链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周某甲、秦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刘某某、孙某乙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秦某某、汪某某、周某某、李某某、秦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纠集被告人汪某某、周某某、李某某、秦某甲等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以秦某某为首要分子,汪某某、周某某、李某某、秦某甲为骨干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被告人秦某某、秦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被告人秦某某、汪某某、周某某、李某某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被告人秦某某、周某某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之规定;被告人秦某某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秦某某、汪某某、秦某甲非法拘禁他人或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秦某某、周某某、汪某某、李某某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秦某某、汪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秦某某、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秦某某引诱、教唆他人吸食毒品,情节严重;强迫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引诱、教唆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秦某某、汪某某、周某某、李某某、秦某甲犯数罪;被告人汪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犯罪没有被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七十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李某某、秦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谢  报

检察官助理:郑田远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在金寨县看守所;被告人汪某某、李某某、秦某甲现羁押在霍邱县看守所;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在六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0册、光盘25张、涉案物品移送表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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