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秦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1********,汉族,小学文化,住普宁市流沙北街道***路**花园**栋**区**套**楼。因走私毒品嫌疑,2019年9月21日被揭阳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被揭阳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袁彦清,广东南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揭阳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7日,被告人秦某通过微信联系,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委托微信名“G*****54”的人(另案处理)从日本代购“蓝精灵”,“G*****54”通过伪报品名的方式从日本将该药片邮寄给秦某。2019年9月12日,海关缉私局在对入境邮包进行查验时查获该药片,该药片共100粒,净重21.05克。经鉴定,该药片检出氟硝西泮成分。2019年9月21日,秦某指使他人代取邮包。同日秦某被抓获。被告人秦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制的规定,走私毒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君卓
2020年3月18日
附:1.被告人秦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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