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辽源市公安局南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树娟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秦树娟于2016年8月份起,担任“****有限公司”辽源二店负责人,以向公司缴纳会员费用为由,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截至2018年2月,共计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950余万元,造成损失人民币58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树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树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赵林媛
附:1.被告人秦树娟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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