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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树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二部刑诉〔2019〕29号 

  被告人秦树娟,女,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2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源市龙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南康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1日被辽源市公安局南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3日被辽源市公安局南康分局逮捕。

本案由辽源市公安局南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树娟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秦树娟于2016年8月份起,担任“****有限公司”辽源二店负责人,以向公司缴纳会员费用为由,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截至2018年2月,共计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950余万元,造成损失人民币58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树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树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林媛

2019年12月23日 

附:1.被告人秦树娟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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