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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永彬盗窃案)_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山检一部刑诉〔2020〕394号

               

被告人秦永彬,男,1988年****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2831988********,汉族,文盲,无锡市锡山区****私人厂工作,出生地江苏省无锡市,住无锡市锡山区********号。被告人秦永彬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月被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盗窃,于2009年10月被无锡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盗窃于2010年11月被无锡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被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被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被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被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被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被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被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被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被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秦永彬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永彬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间,被告人秦永彬多次至无锡市锡山区、江阴市祝塘镇盗窃电动车及电动车电瓶,涉案价值2400余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4月12日凌晨,被告人秦永彬至无锡市锡山区**街道****小学停车棚内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的红色吉利龙牌电动车推行至附近泥土路上,用砖头砸开座垫窃走电瓶,将电动车丢弃在原地后被被害人找回。

2. 2020年4月13日凌晨,被告人秦永彬至无锡市锡山区**街道**村**小学停车棚内将被害人文某某停放的一辆红色金卓玛牌电动车推行至附近泥土路上,用砖头砸开座垫窃走电瓶,将电动车丢弃在原地后被被害人找回。

3.2020年4月19日凌晨,被告人秦永彬在无锡市锡山区**街道**村**小学停车棚内将被害人赵某某停放的一辆黑色迅鹰牌电动车(电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92元)推行至附近泥土路上,停好车又返回**小学停车棚内欲再次盗窃时被查获;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

4.2020年4月28日中午,被告人秦永彬和高某某驾驶一辆电动车来到在江阴市祝塘镇**路**号一厂门口处,后被告人秦永彬独自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的一辆红色豪门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59元)偷走;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

归案后,被告人秦永彬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电动车照片;

2.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法院刑事判决书、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3.证人高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某、赵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秦永彬的供述;

6.无锡市锡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8.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永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于2020年8月18日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永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永彬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秦永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因秦永彬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伟佳

检察官助理:陆帘晓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秦永彬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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