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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江峰诈骗案)_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灵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秦江峰,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821993********,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河南省灵宝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于2017年3月11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7年4月12日经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4月13日被灵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7年11月13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14日被灵宝市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2月3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1月9日经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灵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灵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江峰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10月份被告人秦江峰与黄某某(另案处理)预谋以“猜猜我是谁”的方式实施诈骗。2017年1月6日下午4时许,秦江峰打电话给被害人郭某某,自称其是灵宝市故县镇“索书记”,以急需用钱为由向郭某某借钱。郭某某分三次向秦江峰指定账户6217991680001899636(户名:万磊)汇款共计15万元。收到汇款后,黄某某电话通知郑某某(已判决),郑某某再打电话指令邓某某(已判决)将骗得的赃款取现,邓某某安排王某某(已判决)前往银行取钱。2017年1月7日,王某某取出现金19800元,并将不能取现的130095元刷卡购买黄金首饰。王某某将所取部分现金及黄金首饰交给邓某某,邓某某再交给郑某某,郑某某再交给黄某某,黄某某给秦江峰银行转账1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秦江峰及同案犯黄某某、何某某、郑某某、邓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证人南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书证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扣押清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江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编造谎言,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灵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  莹

崔艳丽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秦江峰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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