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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洲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江检诉刑诉〔2020〕901号

被告人秦洲,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89********,土家族,小学文化,劳务人员,出生地湖北省利川市,住湖北省利川市汪营镇**村**组**号。被告人秦洲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2月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4年6月20日释放。被告人秦洲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以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秦洲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1日,被告人秦洲至南京市江宁区**街道**社区**村**号被害人王某某家中,趁无人之机实施盗窃,未窃得财物。

2020年5月30日,被告人秦洲至南京市江宁区**街道**社区****号被害人陆某某家中,趁无人之机实施盗窃,因被发现而未得逞。

2020年6月9日,被告人秦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陆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秦洲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出具的鉴定书;

5.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秦洲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桂花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秦洲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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