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铁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秦海东,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30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镇**村**街**号,住址**。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4日被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于2012年11月22日被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于2016年5月16日被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7年11月24日被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4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济南铁路公安局青岛公安处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7月23日被济南铁路公安局青岛公安处逮捕。
被告人姜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89********,汉族,文盲,群众,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镇**村**路**号,住址**。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济南铁路公安局青岛公安处取保候审,同年11月16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济南铁路公安局青岛公安处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孔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村**村**号,现住山东省胶州市**路**号。因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济南铁路公安局青岛公安处取保候审,同年9月18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济南铁路公安局青岛公安处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铁路公安局青岛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海东、姜某某涉嫌盗窃罪、孔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6月间,被告人秦海东事先预谋,准备好剪线钳、尖嘴钳、壁纸刀、手套等作案工具,单独或同被告人姜某某采取剪断、拉出的方式先后窃取亮化照明电缆、铁路贯通地线,后出售给五福废品收购站的被告人孔某某。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20日、28日凌晨,被告人秦海东携带作案工具同姜某某步行至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兰州东路铁路桥下。秦海东采取剪断、拉出的方式窃取济宁铭雨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照明电缆线80米,姜某某在旁边公园等候,并与其一起将电缆线带回家。后秦海东将电缆线出售给被告人孔某某。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3920元。
2、2020年6月7日凌晨,被告人秦海东携带作案工具同姜某某步行至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兰州东路铁路桥处。秦海东采取剪断、拉出的方式窃取中国铁路济南局集体公司青岛电务段铁路贯通地线123.09米。姜某某在铁路桥下等候,并与其一起将贯通地线带回家。后秦海东将贯通地线出售给被告人孔某某。经鉴定,被盗贯通地线价值人民币5819.69元。
3、2020年6月14日凌晨,被告人秦海东携带作案工具步行至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泉州路铁路桥上,采取剪断、拉出的方式窃取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公司青岛电务段铁路贯通地线55.2米,后出售给被告人孔某某。经鉴定,被盗贯通地线价值人民币1512.48元。
综上,被告人秦海东实施盗窃4次,盗窃数额11252.17元,姜某某参与盗窃3次,盗窃数额9739.69元。三名被告人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剪线钳、手套、壁纸刀等;2.书证:认罪认罚具结书、被盗证明、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何某某4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秦海东、姜某某、孔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DNA鉴定书、检验报告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记录、搜查笔录等;7.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附照片);8.其他证明材料: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电话查询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海东、姜某某、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海东、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孔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秦海东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法执行完毕五年内又重新犯盗窃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姜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海东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被告人孔某某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官:刘乃春
检察官助理:刘平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秦海东现羁押于青岛铁路公安处看守所、被告人金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被告人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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