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宽检一部刑诉〔2020〕424号
被告人秦海东,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81997********,汉族,小学文化,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街**路**栋,捕前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朝阳区**小区**栋**室。2017年2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8年10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海东涉嫌盗窃罪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秦海东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秦海东在长春市宽城区站前金街金苹果时尚宾馆8111号房间内趁被害人张某某熟睡之机,盗窃被害人张某某红色OPPO A3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800元),并盗窃被害人张某某微信零钱1218元,花呗金额300元,犯罪金额共计人民币231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分局西广场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人员电子档案、电话查询记录、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料库查询信息、被害人张某某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被告人提供的本人微信及转账记录、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秦海东的供述
(4)指认现场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讯问被告人秦海东的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海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海东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秦海东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秦海东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环宇
检察官助理 赵宗龙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秦海东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3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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