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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涛、赵磊等盗窃案)_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阆检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秦涛,男,生于1992年****日,公民身份号码5113811992********,汉族,高中文化,四川阆中**有限公司合同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阆中市********号,现住阆中市******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阆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3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赵某某,四川伊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磊,男,生于1981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13811981********,汉族,中专文化,四川阆中**有限公司合同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阆中****号,现住阆中市**小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阆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3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侯某某,四川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兵,曾用名陈彬,男,生于1991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13811991********,汉族,中专文化,四川阆中**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阆中市******号附**号,现住阆中市**小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阆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3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郑某某,四川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阆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涛、赵磊、郑兵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8年7月以来,被告人杨明海(已判决)、秦涛、赵磊、郑兵利用四川阆中**有限公司职工的工作便利,采取将燃气表破坏成“直通表”的方式盗窃天然气,并以低于市场价格向本市城区内各餐馆、休闲会所非法销售。其中被告人秦涛盗窃、销售天然气共11户,经阆中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人民币222617元;被告人赵磊盗窃、销售天然气共10户,经阆中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人民币156853元;被告人郑兵盗窃、销售天然气共9户,经阆中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人民币185215。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自2018年7月以来,被告人杨明海(已判决)、秦涛、赵磊、郑兵采取上述方式,在本市文化街“王记肥肠”餐馆内销售低价天然气。被告人秦涛盗窃天然气共10683方,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2528元;被告人赵磊盗窃天然气共8333方,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103元;被告人郑兵盗窃天然气共10683方,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2528元。

2、自2018年7月以来,被告人杨明海(已判决)、秦涛、赵磊、郑兵采取上述方式,在本市长安大道“谢炸酱”面馆内销售低价天然气。被告人秦涛盗窃天然气共13750方,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1783元;被告人赵磊盗窃天然气共9050方,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7232元;被告人郑兵盗窃天然气共12750方,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8923元。

3、自2018年7月以来,被告人杨明海(已判决)、秦涛、赵磊、郑兵采取上述方式,在本市长安大道“炸酱王”面馆内销售低价天然气。被告人秦涛盗窃天然气共11060方,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4386元;被告人赵磊、郑兵各盗窃天然气共8310方,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696元。

4、自2018年7月以来,被告人杨明海(已判决)、秦涛、赵磊、郑兵采取上述方式,在本市元宝街“张记羊杂”面馆内销售低价天然气。被告人秦涛盗窃天然气共8740方,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7058元;被告人赵磊盗窃天然气共5740方,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638元;被告人郑兵盗窃天然气共8540方,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6486元。

5、自2018年7月以来,被告人杨明海(已判决)、秦涛、赵磊、郑兵采取上述方式,在本市元宝街“重庆面庄”面馆内销售低价天然气。被告人秦涛盗窃天然气共5895方,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929元;被告人赵磊盗窃天然气共2345方,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711元;被告人郑兵盗窃天然气共5895方,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929元。

6、自2018年7月以来,被告人杨明海(已判决)、秦涛、赵磊、郑兵采取上述方式,在本市文化街“李老大煲仔饭”餐馆内销售低价天然气。被告人秦涛盗窃天然气共2000方,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546元;被告人赵磊盗窃天然气共700方,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56元;被告人郑兵盗窃天然气共1100方,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702元。

7、自2018年7月以来,被告人杨明海(已判决)、秦涛、赵磊、郑兵采取上述方式,在本市元宝街“淇娃子摊摊面”餐馆内销售低价天然气。被告人秦涛、郑兵各盗窃天然气共5925方,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831元;被告人赵磊盗窃天然气共3275方,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457元。

 8、自2018年11月以来,被告人杨明海(已判决)、秦涛、赵磊、郑兵采取上述方式,在本市文化街“祝记鲜肉小笼包”餐馆内销售低价天然气。被告人秦涛、赵磊、郑兵各盗窃天然气共3333方,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323元。

9、自2018年7月以来,被告人杨明海(已判决)、秦涛、赵磊、郑兵采取上述方式,在本市文化街“开胃粉馆”餐馆内销售低价天然气。被告人秦涛、赵磊、郑兵各盗窃天然气共3115方,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797元。

10、自2019年以来,被告人秦涛伙同杨明海(已判决)采取上述方式,在本市元宝街“黄焖鸡”餐馆内销售低价天然气。被告人秦涛盗窃天然气共2500方,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900元。

11、2019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秦涛伙同杨明海(已判决)采取上述方式,在本市元宝街“李炸酱”面馆内销售低价天然气。被告人秦涛盗窃天然气共4600方,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536元。

12、自2019年8月以来,被告人赵磊采取上述方式,在本市张飞北路“御宫仙境”店内销售低价天然气共6500方,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540元。

被告人郑兵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秦涛已退赃30200元,被告人赵磊已退赃39200元,被告人郑兵已退赃33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涛、赵磊、郑兵利用工作便利,通过技术手段盗窃天然气并低价销售,其中秦涛盗窃金额为222618元,赵磊盗窃金额为156853元,郑兵盗窃金额为18521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兵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秦涛、赵磊、郑兵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秦涛、赵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阆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聪

检察官助理:王婧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秦涛、赵磊、郑兵现羁押在阆中市看守所

2.秦涛辩护人赵某某,联系电话:1996086****;赵磊辩护人辩护人侯某某,联系电话1590837****;郑兵辩护人郑某某,联系电话:1399072****

3.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5.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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