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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涛盗窃案)_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检公诉刑诉〔2017〕675号

被告人秦涛,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8271988********,汉族,高中肄业,无职业,出生地甘肃省镇原县,户籍地甘肃省镇原县**乡**村**号,现住址同户籍地。2015年1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6年5月21日刑满释放。2017年7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涛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7年11月20日至12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2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秦涛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经预谋后至本市和平区**网吧,由被告人秦涛望风接应,李某某在网吧内趁顾客陈某某熟睡之机,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OPPO牌R9SK型内存为32GB玫瑰金色手机窃走.后被告人秦涛将该手机变卖,所获赃款二人挥霍。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850元。

2017年5月13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秦涛伙同李某某经预谋后至本市和平区**网咖。由被告人秦涛望风接应,李某某在网吧内趁顾客米某某熟睡之机,将其放于电脑桌上的一部VIVO牌Y67内存32GB玫瑰金色手机窃走。后被告人秦涛将该手机变卖,所获赃款二人挥霍。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900元。

2017年5月2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秦涛伙同李某某经预谋后至本市河西区**街**网吧。由被告人秦涛望风接应,李某某在网吧内趁顾客魏某、申某某熟睡之机,分别将二人放在电脑桌上的VIVO牌X6PLUS型内存为64GB金色手机及OPPO牌R9S型内存为64GB黑色手机窃走。后被告人秦涛将两部手机变卖,所获赃款二人挥霍。经鉴定,该两部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3000元。

2017年7月18日,公安人员在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村**号,将被告人秦涛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照片;

2. 调取证据通知书、扣押清单等书证材料;

3.证人周某某、潘某某的陈述;

4.被害人陈某某、米某某、申某某、魏某的陈述;

5.被告人秦涛及同案犯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 河西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7. 辨认笔录;

8. 视听资料;

9. 前科材料、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涛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75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涛曾因犯盗窃罪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克

2017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秦涛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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