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19〕397号
被告人秦砚,男,1998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09021998********,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龙泉驿区**街**号**栋**单元**楼**号,无犯罪前科。因涉嫌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金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由金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宁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01121998********,大专文化程度,四川省金堂县**镇**学院学生,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龙泉驿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金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由金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白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39021996********,大专文化程度,四川省金堂县**镇**学院学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乡**村**组**号。因涉嫌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金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7日经本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同日被金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砚、宁某某、白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2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8月26日至2019年9月25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8月12日至2019年8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底至案发,被告人秦砚通过微信群等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将获取的信息予以贩卖。共计贩卖10万余条,获利10多万元。并将所获赃款用于购买汽车及生活开销。
2019年2月至案发,被告人宁某某从被告人秦砚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予以贩卖,共计贩卖28359条,获利一万余元。
2019年3月,被告人白某某从被告人宁某某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予以贩卖,共计贩卖24022条,获利4至5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电子数据、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砚、宁某某、白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蓉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秦砚、宁某某现羁押于金堂县看守所,被告人白某某被金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卷宗三册,光盘十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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