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二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秦红伟,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7251990********,汉族,大学文化,经商,山东省昌乐县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昌乐县**镇**村**号,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街**号楼**室。被告人秦红伟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天慧,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41993********,汉族,大专文化,务工,安徽省蒙城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蒙城县**镇**村**庄**号,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王天慧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意全,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4251994********,汉族,大专文化,务工,陕西省紫阳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紫阳县**镇**村**组,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罗意全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程世荣,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31995********,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广东省广宁县人,住广宁县**镇**村委**队。被告人程世荣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1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当日由广东省广宁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被告人邵烨德,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3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广东省广宁县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宁县**镇**村委**队**巷**号,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号楼**室。被告人邵烨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4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勇波,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3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广东省惠东县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镇**村委**村**号,住广东省惠东县**室。被告人朱勇波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4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陶鑫,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321992********,苗族,初中文化,务工,贵州省习水县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习水县**镇**村**组,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村**巷**号**室。被告人陶鑫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鲁学丰,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61998********,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湖北省保康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保康县**镇**街**号,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排村**巷**号**室。被告人鲁学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潘腾璇,女,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831997********,汉族,大专文化,务工,山东省平度市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平度市**镇**村**号,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号楼**室。被告人潘腾璇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计正标,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81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亳州市人,住亳州市谯城区**镇**村**庄**号。被告人计正标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1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当日由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被告人武聪敏,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7021996********,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山东省潍坊市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街道**村**号,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街道**栋**单元**室。被告人武聪敏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3021994********,汉族,大专文化,务工,山东省淄博市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镇**村**号,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7241996********,汉族,大专文化,务工,山东省临朐县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朐县**街道**村**号,住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红伟、王天慧、罗意全、程世荣、邵烨德、朱勇波、陶鑫、鲁学丰、潘腾璇、计正标、武聪敏、王某甲、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20年3月3日、5月18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20年4月3日、6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5月4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秦红伟在明知“**国际期货交易平台”(以下简称“**期货”)系虚假期货交易平台情况下成为该平台渠道商,并与平台方约定按其招募代理商发展客户在该平台上交易亏损额及手续费的90%进行返利。后被告人秦红伟以**公司、**有限公司名义招聘被告人王天慧担任平台客服及财务,负责为客户开户、入金、出金、计算代理商返佣、员工业绩提成等工作;被告人潘腾璇负责人事招聘并参与招募代理商;公司设招商部,被告人罗意全、武聪敏分别任组长、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等人任组员从事招募“**期货”代理商等工作。上述人员在招募“**期货”代理商过程中,按其招募代理商发展的客户在该平台交易亏损金额及交易手续费扣除代理商返利后的7%-10%提成,同时被告人武聪敏、罗意全作为小组长按该组成员获得总提成的10%进行提成。
被告人秦红伟、潘腾璇、武聪敏、罗意全、李某甲、王某甲等人通过微信、QQ等聊天软件招募被告人朱勇波、程世荣、邵烨德、计正标、陶鑫、鲁学丰等人单独或伙同他人在QQ、微信群中冒充“老师”、“助理”及普通股民,诱骗被害人到“**期货”开户投资,通过鼓动被害人频繁加金、加仓及指导被害人炒期货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亏损,并按被害人在“**国际期货交易平台”上交易亏损金额及交易手续费75%-86.5%获取返佣。
被告人秦红伟、王天慧以上述方式实施诈骗七起,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956247.65万元;被告人罗意全、程世荣、邵烨德实施诈骗二起,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376160.55元;被告人朱勇波、陶鑫、鲁学丰实施诈骗一起,骗取被害人钱款259820.55元;被告人潘腾璇、计正标实施诈骗一起,骗取被害人钱款166725元;被告人武聪敏实施或参与实施诈骗三起,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153541.55元;被告人王某甲实施诈骗一起,骗取被害人钱款48180元;被告人李某甲实施诈骗一起,骗取被害人钱款19279.05元。
1.被告人秦红伟发展被告人朱勇波成为“**期货”代理商,后被告人朱勇波发展被告人陶鑫、鲁学丰,上述人员在明知“**期货”平台系虚假平台情况下利用该平台实施诈骗。2019年7月,被告人鲁学丰发展被害人杨某某在“**期货”投资,骗取被害人杨某某259820.55元。
2.被告人罗意全发展的被告人程世荣、邵烨德,在明知“**期货”平台系虚假平台情况下,伙同他人利用该平台实施诈骗。2019年7月,被告人程世荣、邵烨德发展被害人魏某某在“**期货”投资,骗取被害人魏某某122360.55元。
3.被告人罗意全发展的被告人程世荣、邵烨德,在明知“**期货”平台系虚假平台情况下,伙同他人利用该平台实施诈骗。2019年7月,被告人程世荣、邵烨德发展被害人陈某某在“汇诚国际期货交易平台”投资,骗取被害人陈某某253800元。
4.被告人潘腾璇发展代理商(编号:AF11)。2019年7月,该代理商发展被害人李某乙在“**期货”投资,骗取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166725元。
5.被告人武聪敏发展代理商(编号:AA111)。2019年7月,该代理商发展被害人张某丙在“**期货”投资,骗取被害人张某丙86082.5元。
6.被告人武聪敏所在业务组组员被告人王某甲发展代理商(编号:AL11)。2019年7月,该代理商发展被害人车某某在“**期货”投资,骗取被害人车某某48180元。
7.被告人武聪敏所在业务组组员被告人李某甲发展代理商(编号AC09)。2019年8月,该代理商发展被害人胡某某在“**期货”投资,骗取被害人胡某某19279.05元。
被告人秦红伟、王天慧、潘腾璇、武聪敏、罗意全、李某甲、王某甲于2019年8月20日在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座被民警抓获;被告人朱勇波于2019年9月2日在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街道侨城公馆被民警抓获;被告人陶鑫于2019年8月29日在深圳市龙华区**村被民警抓获;被告人鲁学丰于2019年8月28日在深圳市龙华区**街道**排村被民警抓获;被告人邵烨德于2019年8月30日在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路**房被民警抓获;被告人计正标于2019年9月25日在上海市奉贤区**镇**路**弄**室被民警抓获;被告人程世荣于2019年11月1日到广宁县公安局南街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银行卡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魏某某、陈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秦红伟、王天慧、罗意全、程世荣、邵烨德、朱勇波、陶鑫、鲁学丰、潘腾璇、计正标、武聪敏、王某甲、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泗县公安局制作的电子数据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世荣、邵烨德、朱勇波、鲁学丰、计正标、武聪敏、王某甲、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红伟、王天慧、罗意全、程世荣、邵烨德、朱勇波、陶鑫、鲁学丰、潘腾璇、计正标、武聪敏、王某甲、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秦红伟、王天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罗意全、程世荣、邵烨德、朱勇波、陶鑫、鲁学丰、潘腾璇、计正标、武聪敏、王某甲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李某甲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十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秦红伟、罗意全、程世荣、邵烨德、朱勇波、陶鑫、鲁学丰、潘腾璇、计正标、武聪敏、王某甲、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天慧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程世荣、邵烨德、朱勇波、鲁学丰、陶鑫、武聪敏、王某甲、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程世荣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勇波、陶鑫、鲁学丰、邵烨德、武聪敏、王某甲、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勇波、陶鑫、鲁学丰、程世荣、邵烨德、王某甲、李某甲已赔偿被害人全部或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朱勇波、陶鑫、鲁学丰、程世荣、邵烨德、武聪敏、李某甲、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邵烨德在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以上七年四个月以下量刑,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建议对被告人程世荣在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以上六年四个月以下量刑,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建议对被告人朱勇波在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建议对被告人陶鑫在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建议对被告人鲁学丰在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建议对被告人武聪敏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上五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量刑,并处罚金二万元;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在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上一年四个月以下量刑,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哲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秦红伟、朱勇波、陶鑫、鲁学丰、武聪敏、罗意全、王某甲、邵烨德现羁押于泗县看守所;被告人王天慧、潘腾璇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住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程世荣现监视居住,住广东省广宁县**镇**村委**队;被告人计正标现监视居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镇**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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