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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绪国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秦某某(曾用名秦绪仁),男,1989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11989********,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住所地沂南县**镇**村**组**号。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秦某某醉酒后(经检验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59.1mg/100ml)驾驶鲁******号“比亚迪”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沂南县城澳柯玛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澳柯玛大道与团山路交汇路口以西处(沂南县市政工程公司在该路段占用道路施工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撞于前方李新梅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尾部,致使电动三轮车失控撞于赵金光停放在道路北侧的装载机上,造成李新梅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秦某某逃逸,李新梅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调查认定,被告人秦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秦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兴军

2020年2月26日

附: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于沂南县看守所;

2、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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