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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绪红抢劫、盗窃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恩市检二部刑诉〔2020〕360号

被告人秦绪红,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92********,土家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市,住恩施市**乡**村**组**号,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0年1月14日被恩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11年5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0月10日被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4年8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1月20日被恩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2019年5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7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恩施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恩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绪红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

2020年5至6月间,被告人秦绪红在恩施市白杨坪镇熊家岩村羊角坝组朱某甲家养猪场务工。6月24日9时许,被告人秦绪红趁朱某甲家无人之机,进入沈某某(系朱某甲的母亲)卧室,将沈某某衣柜抽屉里的三个黄金手镯和一对黄金耳环盗走,后销赃获款18200元。经恩施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合计人民币28621元。

(二)抢劫罪

2020年7月6日2时许,被告人秦绪红驾车从恩施市城区到白杨坪镇熊家岩村羊角坝组朱某甲家附近,趁夜深无人之机,采取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朱某甲家二楼沈某某卧室门口处,意欲盗窃沈某某放在卧室衣柜抽屉里的金手镯。当被告人秦绪红见沈某某已将该手镯戴在左手时,遂起心抢劫手镯,进入沈某某的卧室后,用棉被将熟睡的沈某某的头部和胸部盖住,不顾被害人沈某某挣扎,用右手抓住沈某某左手手臂,左手用力将手镯扯下,得手后,被告人秦绪红逃离现场驾车离开。当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秦绪红将抢劫的手镯销赃获款人民币12100元,当日下午,被告人秦绪红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恩施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镯价值人民币13798元。经恩施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认定,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秦绪红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周六福提供质量保证单、手镯照片、检验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2.证人朱某甲、朱某乙、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4.湖北省恩施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辨认和检查笔录;6.讯问笔录的同步录音录像;7.被告人秦绪红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绪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绪红使用暴力手段,入户抢劫他人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绪红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军

检察官助理:冉旺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湖北省恩施市看守所,刑事案件换押提讯提解证壹份;

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盘拾玖张;

《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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