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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维伟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肇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肇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源检诉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秦维伟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221974********,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肇源县****农民,住该村2008年1月24日秦维伟犯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被肇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8000元;2014年7月16日,秦维伟犯聚众斗殴罪被红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犯寻衅滋事罪被红岗人民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2019年1011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肇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13日被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逮捕,当日由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维伟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2月份起,被告人秦维伟雇用姜某某(已判刑)、潘某某(已判刑)、迟某某(已判刑)、王某某(已判刑)、武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肇源县**乡**村**屯南侧一树林带内,为其非法倒卖原油时送油、遛道、装卸、加热化制原油。2019年3月2日,在潘某某、王某某、老二(姓名不详、另案处理)往化油点地罐装完原油后,姜某某、潘某某开始化制原油,迟某某、武某某在化油点附近遛道望风,在姜某某化制原油过程中,姜某某、潘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秦维伟等人逃跑。公安机关在自制油罐内起获原油9.28吨,价值人民币30327.04元。起获的原油已返还大庆油田**建筑安装公司污油回收站。

2019年10月11日,肇源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在肇源县**乡**村**屯,在该屯北侧广场将被告人秦维伟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原油回收证明、原油价格证明、检斤照片、过秤单、原油价值计算说明、前科刑事判决书、同案犯判决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抓逃说明、党员身份证明、户籍证明;

2.证人郭某某、秦某甲、孙某某的证实;

3.被告人秦维伟的供述及辩解及同案犯姜某某、潘某某、迟某某、王某某、武某某的证实;

4.检测报告及鉴定结论通知书;

5.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维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维伟明知原油系赃物仍收购并雇佣他人加热化制原油,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秦维伟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量刑情节,并具有认罪认罚法定从宽处理情节,同时秦维伟具有累犯的法定从重量刑情节。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秦维伟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肇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树柳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秦维伟现被逮捕,羁押于大庆市第二县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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