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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耀甫盗窃案)_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开检一部刑诉〔2019〕460号 

被告人秦耀甫,男,1964年****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121964********,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舞钢市******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4月24日被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09年12月24日被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1年3月31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9年11月2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送至郑州市第四拘留所执行;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耀甫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3时30分许,被告人秦耀甫在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夏大道潮河桥南侧铁建中原东南四环连接线项目工地铁皮围挡外,将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停在围挡外,用事先准备的剪刀剪掉一块铁皮围挡后自己进入工地,从工地内盗窃加工成品螺纹钢共计68根,后驾车行驶至四港联动大道与南三环交叉口时,被工地工人抓获。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3047元。案发后,涉案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有物证照片;2.书证有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丢失材料数额金额表、指认现场照片、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追缴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情况说明等;3.证人燕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秦耀甫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耀甫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耀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耀甫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全案情节,建议对秦耀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艳霞

2019年1220

附:

1.被告人秦耀甫现被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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