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6386号
被告人秦艳明,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市新建区**路***号**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路***号**栋**单元***室)。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16日被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2月25日经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20年3月31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艳明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左右,被告人秦艳明与程某某(另案处理)各自在新建区开关厂附近开设赌场,到2011年底,罗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对开关厂附近赌场收取保护费并强行占股,并将被告人秦艳明和程某某二人的赌场合为一处。2012年到2016年左右,被告人秦艳明伙同罗某某、程某某等人在新建县开关厂丁家菜场的一处民房内开设赌场,以赌“牌九”方式聚众赌博。罗某某安排手下小弟在该赌场中护场,程某某负责赌场的全面管理,并安排其母亲喻某某负责抽头渔利,被告人秦艳明在赌场上负责记账。被告人秦艳明在该赌场占股20%,在赌场开设期间秦艳明平均每月从赌场获利数千元。
2019年12月1日,被告人秦艳明被公安机关在其家附近发现后口头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罗某某、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秦艳明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艳明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艳明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丽娜
检察官助理:傅重辉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秦艳明现押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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