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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艳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郴苏检公诉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秦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3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住湖南省永兴县**镇**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艳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14日经郴州市人民检察院交给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左右,同案人史某某(另案处理)准备出手变卖大量毒品“冰毒水”,联系了被告人秦某某去寻找购买毒品的买家,并承诺毒品卖出后给予秦某某十万元好处费,秦艳予以同意。尔后秦某某四处寻找买家,联系上了购毒者刘某某(另案处理),与刘某某多次协商“冰毒水”的交易价格后,经史某某同意以7万元一公斤的价格进行交易。刘某某与秦某某谈好价格后便提出要验货,同年11月1日18时左右,史美月告知了秦某某存放毒品的地方系秦艳曾租住的郴州市北湖区**村**栋**单元**房,并要秦某某只能带刘某某一人前往验货。同日,秦某某带着刘某某来到**村**栋**单元**房,用自己之前使用的钥匙开门进入房间,二人验完货后出门准备离开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房间内查获疑似毒品褐色固液混合物一盒,经称量为6860克。经鉴定,被查获的疑似毒品褐色固液混合物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1.9%,系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冰毒水6860克;2.书证:指定管辖决定书、交办案件通知书、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在逃人员登记表(史美月)、微信聊天记录、称量/取样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林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秦艳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艳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伙同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6860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秦艳起主要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胜

2020年2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涉案毒品冰毒水6860克。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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