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永检刑检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秦官其,绰号“老鼠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71974********,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永顺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2013年11月26被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4年8月21日刑满释放。此次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1日被永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顺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官其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复杂,本院于2020年10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被告人秦官其在没有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在永顺县**镇**村“大湾”(小地名)、**村“岩门口”(小地名)、**村**湖“李家湾”(小地名)、**村**坡“王家冲”(小地名)等地砍伐树木,共计158.7422立方米,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6月,被告人秦官其在永顺县**镇**村崔某甲、崔某乙、崔某丙三兄弟在“大湾”(小地名)的责任山雇请李某某等人砍伐杉树加工成原木,将原木分别卖至张家界*甲木材加工厂汪某某、张家界*乙木材加工厂和永顺县**乡安置房区。经鉴定,被砍伐的“大湾”林木553蔸,立木蓄积52.1665立方米。
2.2019年7月,被告人秦官其以4000元的价格买下张某某位于永顺县**镇**村小地名“岩门口”的责任山上的树木,雇请李某某等人在此处砍伐柏树、杉树并加工成原木,装车后柏木卖给了**木材加工厂涂某某,剩下的柏木和杉木卖给了张家界*甲木材加工厂汪某某。经鉴定,被砍伐的“岩门口”林木196蔸,立木蓄积34.1096立方米。
3.2019年7月,被告人秦官其以3000元的价格买下王某某位于永顺县**镇**村**湖小地名“李家湾”的责任山上的树木,雇请李某某等人砍伐杉树,砍伐得的杉树装车后卖至**木材加工厂老板涂某某处。经鉴定,被砍伐的“李家湾”林木268蔸,立木蓄积37.0343立方米。
4.2019年9月,被告人秦官其雇请李某某等人在永顺县**镇**村**组小地名“王家冲”处砍伐“明麻子”的柏树和杉树。砍了一部分后,因害怕被林业局查处,秦官其将砍得的木材和未砍伐的树以28000元的价格卖给了曾某甲和曾某乙。经鉴定,被砍伐的“王家冲”林木325蔸,立木蓄积35.4318立方米。
2019年7月31日,永顺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在广东省**市公安局**分局强制戒毒所将在此强制隔离戒毒的被告人秦官其抓获归案,次日,将其押回永顺县看守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记工单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田某某、涂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秦官其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地形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官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官其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共计活力木蓄积158.7422,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官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对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秦官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海燕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秦官其现羁押于永顺县看守所;
2.公安卷肆册,证人名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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