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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豪杰盗窃案)_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秦豪杰,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21991********,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住通许县**镇**组。因盗窃于2015年6月19日被通许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7月3日被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2月10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年12月20日经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通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通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豪杰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4日凌晨,被告人秦豪杰在通许县**乡**村委**村,打开村民张某某家大门,将停放在门楼下的一辆金彭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以550元的价格卖给了通许县**乡**村村民娄某某。2019年12月10日,通许县公安局将被告人秦豪杰抓获,并在娄某某住处起获该车发还张某某。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4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秦豪杰的供述;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证人娄某某的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6.扣押、发还清单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豪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豪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豪杰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秦豪杰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本人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且被盗车辆已被追回发还,建议判处被告人秦豪杰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娄二磊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秦豪杰羁押于通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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