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秦贵红,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321987********,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鹤庆县,住**镇**村**号**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贵红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0月26日、2019年12月26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19年10月12日、2020年2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4日15时许,被告人秦贵红在未经他人允许情况下进入**项目部,并使用U盘从项目部员工施某某的电脑中拷贝大量包含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的文件,在拷贝资料的过程中被项目部工作人员发现并报警。经官渡分局网络安全大队对数据进行提取和清点,秦贵红身上查获的U盘上有134046条公民个人信息。其中案发当天从俊发观云海项目部拷贝的文件中包含公民个人财产信息数量在500条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搜查笔录、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贵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贵红以窃取的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坤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秦贵红现被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盘肆张,散页叁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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