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二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秦赦贵,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镇**村**号,现住原籍。曾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3月8日被平江县人民法院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现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赦贵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至10月29日期间,被告人秦赦贵在平江县**镇等地,多次贩卖毒品冰毒给吸毒人员吴某某、张某某。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25日晚19时许,被告人秦赦贵在平江县**镇**村**附近,以500元钱的价格贩卖毒品冰毒给吸毒人员张某某;
2.2020年5月27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秦赦贵在自己位于平江县**镇**村家附近,以500元钱的价格贩卖毒品冰毒给吸毒人员张某某;
3.2020年10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秦赦贵在平江县**镇**,以700元钱的价格贩卖毒品冰毒两小包给吸毒人员吴某某;
4.2020年10月29日23时许,吸毒人员吴某某联系秦赦贵购买300元钱毒品冰毒,两人约定好在平江县**镇**附近进行交易,被告人秦赦贵携带一包冰毒(重0.14克)准备将毒品贩卖给吴某某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并现场扣押了被告人秦赦贵携带的毒品冰毒疑似物。经鉴定,从被告人秦赦贵身上扣押的毒品疑似物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微信转账记录、现场检测报告、刑事判决书、侦破经过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张某某、周某某、沈某某、湛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秦赦贵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赦贵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赦贵因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被告人秦赦贵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荣辰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秦赦贵现被羁押于平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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