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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雄华盗窃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825号

被告人秦雄华,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6492,汉族,小学肄业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镇**村**组。因犯盗窃罪,2014年12月26日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犯盗窃罪,2017年3月1日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2018年3月26日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4月2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6月2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9日被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雄华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秦雄华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秦雄华,听取了被告人秦雄华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秦雄华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秦雄华窜至长沙市雨花区井湾子街道**超市门口地下通道处趁被害人杨某某不备,将其放在右边上衣口袋里的一台价值人民币2714元的红色华为荣耀手机扒走,得手后,被告人秦雄华逃离现场并将被盗手机销赃,所得赃款人民币1600余元已被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秦雄华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指认作案现场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雄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雄华在前罪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建议对被告人秦雄华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展

2019年9月5日

附项:

1、被告人秦雄华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两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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