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程为,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31986********,汉族,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住**镇**村*****号**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20日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于2015年9月5日刑满释放。此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玉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1日被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日被玉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下午14时许,樟村派出所、玉山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等部门在玉山县**镇**村一破瓦房内查获罗某某、石某某等三十余名赌博人员。经查实,2020年5月27日下午被告人程为、张某甲(另案起诉)在**镇**村***以赌“小九”的方式开设赌场,被告人程为在赌场内抽头渔利。2020年4月至案发当日,被告人程为多次在**镇**村多地开设赌场,组织人员进行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程为的常住人口信息,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1)丰刑初字第908号刑事判决书,杭州市进化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樟村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2020年5月27日**镇**村***赌场人员情况;
2证人张某甲、黄某某、吴某某、王某某、邱某某、张某乙、叶某甲、郑某某、李某某、程某甲、叶某乙、祝某某、童某某、叶某丙、叶某丁、张某丙、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程为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为多次开设赌场,并在赌场内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情节,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同时,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国斌
检察官助理:张宁婧
(院印)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玉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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